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公管罚〔2016〕1号
被处罚人:陈勇,男,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208250017,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执业证号:109001120090331,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八村10号丙303室,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2号303室。
经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陈勇通过网络搭识非法刻章人员,并以支付刻章费的方式由他人为其伪造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二枚、“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各一枚,“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命统计专用章”三枚、“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登记资料查阅专用章”、“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劳动服务所”印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印章各一枚。
另查明,陈勇将部分上述印章用于伪造公证材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828号刑事裁定书,上海市司法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陈勇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故意犯罪且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勇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