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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当事人称违反规定应撤销 公证处称内容合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7-11-05
    抵押房产被公证险"赠"前妻
    办理公证非儿戏 当事各方应慎重
 
     近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市民小伟找到记者,咨询有关公证的问题,并表示要向让胡路区公证处讨一个说法。 
     因为多种原因,市民小伟的妻子小于在他住院的时候向他提出了离婚,而在小于的诉讼要求中,竟然要求取得小伟的婚前财产――一处70多平方米的房产。小伟顿时就蔫了,因为在他与小于结婚后不久,就将那处办理了贷款被抵押的房产,经让胡路区公证处赠与小于了。 
     在他与小于的离婚纠纷案开庭后,10月19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却没有支持小于讨要房产的要求,而是将房产判给了小伟。虽然被公证给前妻的房产判决给了自己,而他到让胡路区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却遭到了拒绝。小伟很是不解,既然公证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违背有关法律,公证处为什么还要给做公证呢?小伟觉得公证机关应该给他一个说法。  
    抵押房产被做了公证  
    小伟和小于是去年在QQ上聊天认识的,二人匆匆结了婚。婚后经常闹矛盾,结婚第二天,小伟就住到了医院,病情有所好转之后,小伟回家与妻子住了几天,几天之后,小于就告诉小伟,她怀孕了。此后,小于的肚子果然一天比一天大。 
    不久,小于的表哥来到小伟家说,小于已经怀孕了,小伟应该把房产分给她一半,这样做女人的才能感觉有保障。后来又说男人应该做出牺牲,为了小于肚子里的孩子,不如将房产全部给小于。一是没有多想什么,二是迫于无奈,小伟便和小于来到了让胡路区公证处。 
去年6月12日,小伟和小于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小伟位于让胡路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小于所有,增值部分也归小于所有。让胡路区公证处给做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后来小伟才明白,这份协议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妻子要离婚讨要房产   
    房子按照妻子的要求算是给她了,还做了公证,小伟心里虽有些不舒服,但想想怀孕的妻子,想想自己就要做父亲了,还是有一些欣慰和自豪。但后来发生的一些事,却让他心灰意冷。 
    小伟因为长时间与妻子闹矛盾,导致中耳炎复发。就在住院期间,他的妻子小于终于出面来到医院"看"他了。妻子没有询问病情怎么样,而是向他提出了离婚协议,要求把房子和孩子都归她所有。  
    小伟请求等他出院再谈离婚的事情,但妻子小于坚决不同意。 
    今年1月10日,小于将小伟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等。  
    由于不懂法,小伟顿时不知所措,因他已经将房产约定给妻子,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申请撤销公证书遭拒绝  
    难道这房子就真变成妻子的了?小伟很迷惑。他找了几名律师询问关于公证的事情,但多位律师都告诉他,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归担保公司所有,公证机关不能办理公证。为什么自己的房子却能办理公证呢?小伟又陷入了迷茫之中。 
    既然被抵押的房产不能办理公证,那他能否到公证部门申请将公证书撤销呢? 
    2月2日,小伟向让胡路区公证处提出了撤销(2006)庆让民字第1346号公证书的申请,说明该公证书违反了《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但遭到了公证处的"拒绝"。 
    让胡路区公证处于2月14日做出了一个《复查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上写明,经复查,本公证处于2006年6月12日接受夫妻双方的申请,审查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并分别制作了谈话笔录,为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本公证处认为,申请人与其妻就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该协议书是约束其夫妻双向的。本公证处在办理此项公证时程序无误,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原公证书的内容。

时间:2007年11月06日 来源:大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