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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一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成功调解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日期:2022-04-11
来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去年以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主动而为,积极探索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20223月,受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委托,通过上海市“调解组织调解平台”对法院委派的案件开展诉前线上调解,目前已经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性、典型性的案例,在公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案件诉前调解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案例主要做法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签署的《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协议》,本处推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特邀调解员,经知识产权法院培训后遴选为特邀调解员接入上海市“调解组织调解平台”,对法院委派的案件开展诉前线上调解。目前,本处共有4名公证员被遴选为知产法院的特邀调解员,通过“调解组织调解平台”对法院委派的案件开展线上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典型案例

根据《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协议》的内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委派本处公证员王佳明为调解员,诉前调解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一赣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且获得专利授权,并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仍然在保护期内。现原告发现某网络电商网络平台中的一家店铺销售的手机支架可能侵犯其专利权,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涉嫌侵权的店铺的经营者为赣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网络电商网络平台隶属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接到上海知产法院的委派后,本处公证员通过“调解组织调解平台”,接收了该案件电子卷宗,仔细查阅原告的起诉状、举证材料和相关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在充分审阅卷宗材料后,公证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案基本事实及涉嫌的侵权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原告诉请及举证材料中显示的销售量和单价,计算出赔偿合理费用的区间范围。随后,公证员根据“调解组织调解平台”提供的原被告联系方式,首先与原告律师取得联系,并多次沟通,确认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计算方式,以及调解意愿,再与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确认侵权店铺的经营情况,销售侵权产品情况等。在后续沟通中,被告一提出诸多抗辩意见,包括已经不出售侵权产品、店铺已经不营业、产品为刷单等,公证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告知其若败诉可能承担的具体成本。对于其提出的刷单抗辩理由,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后台截图,并向指导法官申请核实刷单情况。经审慎核实,在确认被告一店铺存在刷单事实的情况下,公证员再次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双方同意就各自诉求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赔偿金额,原告随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诉请,该案在公证员的调解下得以成功结案。

三、案例实践效果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签署的《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协议》,本处受聘公证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的又一次全新尝试。相较于诉讼,调解无疑能更好地回应争议当事人友好解决争议的诉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弥合文化冲突并化解多边争议,而公证员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面的专家,能够有效运用自身专业优势,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解机制程序的便捷、经济、高效等优势,有效缓解司法审判压力,充分践行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能。此外,此次调解案件的开展正值上海“新冠肺炎”疫情快速发展期,严格的防疫封控措施使得诉讼各方无法前往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公证员的在线调解依然能够起到“足不出户,定纷止争”的作用,充分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做到“严格防疫”和“化解纠纷”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