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我市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有效遏制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势头,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日前,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若违法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违法行为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提供伪造、变造、买卖的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公证书实施诈骗的;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分别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出台,对于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公证执业环境,弘扬社会正气,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