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1)第14号
关于收缴2011年度公证赔偿基金的补充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公证处每年度的赔偿基金比例和各项费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缴付保险公司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年公证业务收入*0.5%
2)缴付中国公证协会公证赔偿后备金=年公证业务收入*0.5%
3)缴付省级公证协会公证赔偿后备金=年公证业务收入*1%
4)公证处提留的公证赔偿基金=年公证业务收入*1%
由于2010年保费缴纳情况较好且赔付率较低,经中国公证协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暂将2011年度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调低至0.3%。因此,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收缴2011年度公证赔偿基金的通知》中,缴付保险公司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年公证业务收入*0.3%,剩余的0.2%公证处提留后各自保存。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