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公证员申报、审核、备案、签名章使用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8-03-23
沪公协(
2008
)第
14
号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商市司法局公管处,现就涉外公证员的申报、审核、备案和涉外公证员签名章的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涉外公证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大学以上本科学历,在公证处执业2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近一年内未因公证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参加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所在公证机构已被批准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二、涉外公证员的申报
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通过所在公证机构向公证协会提出申请,填写《涉外公证员备案登记表》《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并按照涉外公证员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的申请材料。
每年申报1-2次,具体日期由协会与市司法局公管处商定后通知。
三、涉外公证员的审核
公证协会负责涉外公证员的审核工作,对于通过审核的公证员,批准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并登记在册。
审核工作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涉外公证员的备案
经协会审核通过,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由协会报市司法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备案。同时,将《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转送市司法局公管处。
五、涉外公证员签名章的使用
涉外公证员在市司法局备案后,由市司法局公管处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部报送《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办理涉外公证员签名章备案。公证处在接到市司法局公管处关于公证员签名章已经备案的书面通知后即可使用。
六、《涉外公证员登记备案表》,由公证协会统一印制,一式五份,协会一份,所在公证处一份,中国公证协会一份,市司法局公管处份,公证员业务档案存一份。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