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间意见相左
张女士诉称,自己于1991年加入美国籍。1993年购房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因她的身份关系和有关政策的限制,购房只能通过国内亲人来完成,故出资请弟弟买下了“502室”房屋,随后完成了弟弟夫妻财产的约定公证和赠与合同。
张先生却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说这套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因张女士称可以帮忙办理移民到美国去,所以才与姐姐签订赠与合同,现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赠予的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赠与合同是否依法成立、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赠与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张先生将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女士,张女士也实际居住使用了讼争房屋,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张先生也将产权证邮往美国交给了张女士。再结合当时有关内外销商品住房双轨制的政策和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在律师会见时所作陈述等情况,双方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双方虽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张先生无权要求撤销,且张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办理登记手续。
2007-11-1 来源: 解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