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授予“上海市公证协会
荣誉公证员”称号活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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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的规定》,协会将于2010年年底前对长期从事公证工作或为公证事业做出特别贡献符合授予条件的公证员给予表彰,并授予“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
申报范围
依《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免职的公证员或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已不担任公证员职务的。
二、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即可申报
(一)同时满足1、2项条件
1、曾担任执业公证员满二十年;
2、无协会行业内通报的惩戒记录、无司法行政部门停止三个月以上执业的处罚记录、无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二)对于曾担任执业公证员满十年或为本市公证工作的恢复重建作出特别贡献的,且已不再担任公证员职务的。
(三)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第一种情况,但已在2010年9月前逝世的公证员可以被追授。
三、
申报名额
凡在申报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无名额限制。
四、
申报方式
(一)各公证处根据申报条件,从在本处被免职的公证员中推荐名单,人数不限,并由公证处统一填写《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推荐书须经该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盖章。
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的,也可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名申报。
(二)《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格式由协会制定,各公证处可在上海公证网站上直接下载,各公证处应保证所提交的推荐书完整、真实、可靠。推荐书一式两份,附以电子版本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公证协会。
(三)协会对各公证处提交的推荐书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书,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申报。
(四)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申报人审核,评审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人选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今年评审委员会的审核工作由协会2010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的评审委员会一并负责,不再单独设立。
(五)召开审核会议时,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申报人进行审核。
(六)评审委员会对全部申报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初步确定申报人名单。
(七)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的申报人名单,将统一公布于上海公证网站,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有异议的,会员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反映,秘书处在收到有关反映后,应及时核实,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
(八)公示期内收到的书面异议经核实,如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审核会议讨论决定,取消申报资格。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经核实后查明书面异议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届满后申报人将被自动确认为正式申报人,评审委员会不再另行召开确认候选人会议。
(九)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正式申报人名单、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正式申报人,由会长签署授予决定。
五、
授予方式
市公证协会对获得“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附:申报“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活动时间节点安排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年九月
附:
申报“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
活动时间节点安排
1、
推荐书及材料上报:
2、
3、
10月30―
4、
申报人公示:
5、
6、
评审委员会将正式申报人名单、审核情况、公示情况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