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和参访团各自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下称《两岸协议》)的执行和两岸公证业务等情况作了介绍,并对此存在的问题表述了各自的看法、交换了意见,还探讨、协商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参访团介绍,大陆的公证书在台湾使用,台湾有关部门都要海基会核实,海基会在发函查证中提出的某些事宜也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海基会相信大陆公证协会的公信力,故请核查。
本协会认为,地方公证协会是《两岸协议》的执行机构,寄送公证书副本、接受海基会查证要求,不应超出《两岸协议》的约定范围。但为了促进两岸的交流和发展,解决两岸同胞的实际问题,本协会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希望通过参访团向有关方面和当事人转达。
为进一步执行好《两岸协议》,双方经过坦诚的座谈和本着合作便民的愿望,就下列事项达成共识:
一、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联络机制
在出现紧急情况或碰到问题时,可以电话进行沟通,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协商解决。
二、快速处理公证书核对的方法
如未收到对方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原件,而当事人持有公证书正本原件急需核对时,可要求对方按指定的传真号码发送公证书副本传真件,以该传真件作为核对的依据。
三、公证书副本寄送后发现有差错的处理方法
1 、公证机构收回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并连同当事人持有的公证书正本一并全部收回的,以原公证书证号重新制作公证书。
2 、公证机构无法全部收回有差错的公证书,可出具补正公证书。补正公证书是对原公证书的补充、修正,证号应当使用原公证书的,并在原公证书号后加上:(补正),以示区别。如:( 2008 )沪东证台字第 ××× 号(补正)。
上款中的原公证书差错情形包括公证书部分内容差错、装订差错、被证明的文件或附件本身有错等。对此,在补正公证书的证词中应表明原公证书的差错之处,并注明 “ 本公证书是对同一证号公证书中差错之处的补正 ” 等内容。
3 、如发现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或公证程序严重违规的,公证机构应予以撤销,将撤销决定书交给当事人,抄送对方并要求收回被撤销的公证书。
二 ○○ 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