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林焰等三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现接司法部的司发函[2011]71号决定,林焰(东方公证处)、陈奋(静安公证处)、马刚毅(长宁公证处)等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任命为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