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知识】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能否再办理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16-11-10
内容:若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也就不存在亲属关系,而只有客观的自然血缘关系存在。此时,除血亲类的规定(如婚姻法禁止血亲结婚的有关规定)适用外,所有有关家庭、亲属的法律关系均不适用。公证机构当然也不可能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分类:公证-亲属关系 关键词:公证、收养关系、亲属关系 发布时间:2015-9-30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