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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起纠纷只能打官司吗? 解决家事房产等纠纷,上海又添新路

日期:2016-12-14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今天,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证协会、市东方公证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对接协议,将多元化解决机制扩大到家事、房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类等民商事案件,进一步促进公证服务与诉讼服务的有机衔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近年来,二中院收案连年上升,去年收案突破2万件大关,同比上升4.83%;今年一月至十一月已收案20112件,同比增长6.31%。二中院探索多种纠纷化解方式,比如在劳动纠纷、金融纠纷等几类民事纠纷中引入了专业第三方等。此次,二中院与公证行业的合作拓展了委托调解的纠纷类型,将多元化解决机制扩大到家事、房产等民商事案件,深化了诉调对接工作内容。

据介绍,这些纠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较为突出的特点,公证员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于高效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其他专业第三方的调解,公证调解在程序上具备独特优势,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也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和公证系统深入对接,可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更好地方便群众。

特别是在一些疑难问题的处理上,近来,普陀公证处与普陀法院探索在财产继承纠纷前置公证调解的做法,成功化解多起纠纷,解决了疑难问题。张女士的丈夫李某生前是某公司一名员工,公司事改企的补偿活动李某在补偿范围之内。由于李某之母死于李某之后,涉及到转继承问题。李某的兄弟姐妹对母亲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表示放弃转继承,但李某有一小妹妹身患怪病,未申报户口,早在1958年就过世了。张女士无法提供丈夫小妹妹的报死亡户籍证明,且年代久远,医院也无法出具证明。而选择法院诉调解决,必须由原告举证,为此法院不予立案。张女士到普陀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此案并代为取证,进行大量调查,包括查询老户籍、死者父母及兄弟姐妹档案,采取排除法,再加上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小妹妹确于1958年死亡,及时为张女士继承已故丈夫遗产出具了公证书,为她解决了难题。

记者了解到,上海法院与公证行业的拆调对接,除深化现有的公证员参与法院家事、商事等领域纠纷调解服务的合作,法院依法认定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外,双方还将继续探索开展公证机构在法院诉讼文书送达、证据保全、强制腾退、款项提存、物品保管、搬迁安置等环节提供多样化的公证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将加大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