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张宇衡
复旦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徐天阳
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11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其中要求公证行业“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司法局也对公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提出了要求。
作为我国社会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对于产权保护一直存在广泛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但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公证涉足未深。然而,随着技术创新成果与公证服务的融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推出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将公证证明与电子数据存证技术结合起来,不仅开拓了公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新局面,对于公证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
从2014年开始,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从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与民营企业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年公证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专门指派公证员为这家民营企业提供多方位法律服务。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深厚研发能力的高科技化工与能源产品供应商,主要从事新能源及储电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该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报告等各式各样的电子数据,但这些电子数据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而不是专利形式存在,因此企业自身难以证明这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在先性,这是目前民营高新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基于客户的需求,开发了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对客户各类电子数据(包括文档、图表、电子格式等)的创建、更新、修改等各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从而对电子数据的在先权利和真实性、完整性予以了证明,打开了公证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突破口。
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并不像国有企业或大中型外资企业那样有着雄厚的资金支持,其运营与发展更多的是依靠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独创性资源,如知识产权等。然而,民营企业囿于其规模或基于其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其所拥有的独创性知识产权往往并不倾向于申请专利权,而常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存。事实上,有别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难点之一。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在于秘密性,故确保商业秘密非公开是保护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前提。然而,这一特征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陷入了两难境地:如对商业秘密事先进行权利登记,则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就不复存在;而一旦商业秘密因侵权进入法律程序,如何证明商业秘密的在先权利又成为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的一个巨大的障碍。因此,尽管对于商业秘密进行在先保护的需求一直存在,但对于商业秘密的公证保护一直没有寻找到合适的途径。显然,商业秘密对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商业秘密予以妥善的法律保护更显得迫在眉睫。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通过将技术创新成果与公证法律服务相结合,创造性地开拓了公证保护商业秘密的新形式,更开辟了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蓝海。面向未来,公证人更应当开拓视野、拓宽思路,探索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进路,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作出新的贡献。